| 西藏自治区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建设部和交通部及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西藏实际,研究制定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报区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劳动定额的测定和编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报区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公路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编写工作。 三、负责自治区审批或上报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负责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台帐制度,实行项目投资动态管理;分析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发生重大造价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对国家、交通部和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定期进行造价管理工作情况的评定,参与重点项目后评价审查。 六、参与项目标底审查及评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七、对上报的工程造价文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因设计粗造、造价不实等原因引起投资规模扩大的有关单位,应责成其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八、参与自治区内本行业优秀勘察设计、优秀设计项目等评审工作。对申报国家(部)级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造价控制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九、组织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及咨询人员的执业培训考试,审核申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报告。 十、负责造价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并按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十一、负责造价资料累计工作,储存、分析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向全社会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报送。 十二、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公路工程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十三、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